大宗贩卖、运输冰毒12公斤,医务人员向毒贩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女毒贩企图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制裁……这些毒品犯罪行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贩运冰毒12公斤,两人被判死刑、两人被判死缓
【资料图】
2017年1月,张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确定价格、数量、交易地点后,张某伙同妻子范某驾车至李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公斤。2017年1月至4月,张某、范某将上述购得的甲基苯丙胺多次向他人贩卖。2017年3月起,张某同曾某等人商议共同购买毒品贩卖。2017年6月,张某伙同曾某驾车前往广东,向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8公斤。当月,张某、曾某在驾车返回镇江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二人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965.6克。
本案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某、范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张某、曾某、范某均系主犯。李某、张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曾某、范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某、张某已于2023年5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介绍,大宗制贩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导致毒品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近12公斤,毒品数量巨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两名被告人判决死缓,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
医生向毒贩出售管制精神药品,获刑三年半
李某系某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2019年1月至3月,李某明知祝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多次向其贩卖约600板(每板10颗)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元。祝某在明知被告人邓某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邓某贩卖上述药品800板(部分从李某处购买),非法获利16.8万元。邓某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65颗,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元。
公安机关先后将祝某、李某抓获归案,从祝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198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邓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向他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00颗,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当日,邓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药片均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成分。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邓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祝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据介绍,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本案是一起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规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向贩毒人员销售的案件,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办案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
连续怀孕逃避刑罚,因未实际哺乳婴儿被收监
2017年10月,王某怀孕期间,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王某将冰毒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欲乘高铁至南京南站,在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毒品疑似物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69克。
2017年12月,王某生育一子,因其怀孕、哺乳,办案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运输毒品145.69克,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王某在该案审理期间再次怀孕,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王某生育一女,5天后将女婴送予他人抚养。因王某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经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建议,镇江经开区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收监决定,依法对其收监执行。
据介绍,近年来,少数病残孕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后,利用其无法被收押收监,逃避刑事处罚。本案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为了逃避处罚再次怀孕,后因其未实际哺乳自己的婴儿,法院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对其收监,防止其恶意利用法律规定逃避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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